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一起运输事故的背后,从物价评估无果到顺利调

来源:中国物价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主审法官:商事审判庭 罗有敏 作者:商事审判庭 宋显爱 本文作者 宋显爱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简要案情 原、被告均是物流公司。原告接了一单进口水性漆运输业务,并将该

主审法官:商事审判庭 罗有敏

作者:商事审判庭 宋显爱

本文作者

宋显爱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简要案情

原、被告均是物流公司。原告接了一单进口水性漆运输业务,并将该订单委托给被告。然而,被告在运输途中发生侧翻事故,导致承运的进口水性漆受到不同程度损害,货物总价近18万元。

原告赔付货主后,向被告进行追偿。但被告反向原告索要运输费,并扣留、售卖了部分受损货物。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

评估之难

案件受理后,原、被告对受损货物的剩余价值僵持不下,这也是每起类案中几乎都会遇到的关键问题。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残值评估的司法鉴定程序,于是开启了一段寻找鉴定机构之旅……

对于这类偏冷门进口货物的残值评估,向来是诉讼中令人头疼的问题,这次也不例外。历尽“淘沙”找到受托评估机构启动鉴定后,法官不断要求双方补充各种资料。但最终还是收到鉴定机构函告,因资料不够,货物无法估值。

另辟蹊径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鉴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路不通,如何另辟蹊径?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不断提供各种方案以试图解决受损货物价值认定问题,可称之为绞尽脑汁、挖空心思、肝脑涂地都不为过:

方案一

剩余货物交给原告单方处理,扣除所得价款后再商赔偿事宜?

但被告因担心原告低价销售导致己方损失扩大而无情地拒绝了该方案。

那么,改由原告寻找买家,在被告协助下将剩余货物出售?

但买家只有意购买完好的货品,当然这个方案再次遭到被告狠心的拒绝。

方案二

由被告将剩余货物售出?

前期赔偿协商中,被告未征得原告正式同意便将部分货物售出以图减损,后发现自身渠道有限导致售出货物价格普遍偏低。因此,诉讼中,在代理律师提醒下,被告不愿承担售货风险,甚至提出追加实际货主参与诉讼确定货值。此方案也无疾而终。

方案三

那就交由法院拍卖吧!

原、被告经过前翻折腾,也都同意将拍卖作为最后选项。

法官忧虑

行已至此,走拍卖路径不就好了吗?

但是,法官还有更多的担心:那一边,一晃,案件已八个多月过去了,拍卖尚需特定流程,而结果亦未可知。而这一边,货多放一天,货物的有效期就少一天,仓储成本就加一天,当事人的损害就一天天扩大……(此处省略法官多少个夜不能寐的晚上)

心事重重的法官心想:被告既不同意原告处理货物,又不想自行承担售货的风险,如果双方就剩余货物可以协商确定一个残值数额,并以此残值数额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岂不是妙哉?

且在走好这步棋后,还可以继续协调,达成和解也是未来可期啊!

剩余货物所有权就归被告,由被告自行去处理吧!原告拿钱走人,货也不用挪来挪去了!

如何让双方点头呢?如果能审执兼顾,原告应该更好说服!就这么办!

调解过程

法官为促进双方协商,设计了多套和解方案,尽量兼顾双方利益。一次电话沟通,双方仍各自不平;两个沟通来回,已经小有希望;数次交流之后,表达想法,交换意见,才逐步缩小差距,最终达成一致:

01

要求被告将前期售货所得的56000元货款先交到法院代管,为调解方案的履行上第一层保险。

02

在综合考虑原告损失(向货主赔付近18万元及未能收取运费)以及被告的运输、仓储成本的前提下,剩余货物归被告所有,被告分期向原告偿付11万元,其中第一期就是被告交由法院代管的56000元。

至此,双方都心理平衡,案结事也了。

后 记

法官内心最大的宽慰并不是为自己的结案榜增添一笔。案件审理过程的日夜煎熬、思前想后以及不可遏止地脱发也可忽略不计。对于诉讼双方都非受益方、而损害客观发生的案件,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约成本、减少损失才是法官觉得最有价值的。所谓“急群众所急、解群众之难”,最终用司法的智慧换得各方欢喜,正是法官所孜孜追求的。

文章来源:《中国物价》 网址: http://www.zgwjzz.cn/zonghexinwen/2021/0525/613.html



上一篇:DNF——六月份物价或将发生巨大变化,部分道具
下一篇:没有了

中国物价投稿 | 中国物价编辑部| 中国物价版面费 | 中国物价论文发表 | 中国物价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中国物价》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