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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疆城镇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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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完善自治区城镇低保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动态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1.不能仅以CPI作为物价
三、完善自治区城镇低保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动态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1.不能仅以CPI作为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群生活影响程度的唯一指标,CPI是一个综合性指标,用来衡量居民所有消费品的价格变动程度,而对于低保对象来说,90%的生活支出是食品类支出,如果仅以CPI衡量,则会低估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群生活的影响程度,通过对新疆近三十年的数据计算,食品价格指数的消费弹性要比CPI消费弹性高出0.36,食品价格指数对低保对象生活影响比CPI对低保对象的影响显著,将食品价格指数作为衡量低收入人群生活补贴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指标更为客观,更具操作性。
2.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建立健全针对与低保对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价格预警线。据国际惯例,CPI上升幅度在3%以内,为正常的波动区间;当超过3%低于5%时,为温和型的通货膨胀;超过5%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城镇低保对象处于“弱势”地位,承受能力比较脆弱,其承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区间比普通的城镇居民低1~2个百分点。以新疆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低保对象的价格“预警线”在食品价格指数上涨到3%左右,就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补贴预案。
(二)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收入甄别,完善低保对象的收入审核机制
低保对象的界定以家庭月人均收入为标准,由于劳动者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家庭隐性收入难以完全核查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通过个人申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群众评议、通过公示由社会监督等方法来核定。完善的收入审核机制是低收入群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建立完善的收入审核机制有利于保障广大低收入家庭的利益顺利实现。
1.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公安、银行、证券、房产等相关部门评估环节,建立有效的实物性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申报评估和相关的评估标准,提高对申请人实际收入的评估准确性,对财产数量及消费水平超过规定标准的,拒绝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2.制定有力度、可执行和可操作的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处罚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力争将相关的处罚规定法制化。
(三)增加社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配备
通过现有编制和富余人员调剂、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完善社区基层工作人员的配备。街道人口在1~2万人的增加1名民政助理员,人口在2~3万的增加2名民政助理员,人口在3万以上的增加3名民政助理员;社区设立民政工作站,专人专司其职,工作服务对象在100人以下的,配备2名公益性岗位或社会工作力量,逐步建立精干高效、廉洁奉献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四)加强对“支出型”致贫群体的帮扶
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收入型”致贫的群体,这部分居民收入水平低,日常收入难以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然而实际生活中存在一部分“支出型”致贫的群体,这部分群体由于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大宗支出,导致入不敷出,生活窘困,如“因病致贫”“因灾致贫”,建立“支出型”困难群体帮扶机制,并将其规范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困难群体的福利最大化。
文章来源:《中国物价》 网址: http://www.zgwjzz.cn/qikandaodu/2021/042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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